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工业新区投资环境,加快工业新区建设步伐,根据《来安县工业新区鼓励投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业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来安县工业新区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在新区内投资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三条 申请进入来安县工业新区的投资项目要符合以下条件: 1、工业生产性项目;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4、入区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四条 申请在县工业新区内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新区管委会申报以下材料: 1、项目入区申请书;2、项目建议书;3、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项目免报)。 第五条 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新区: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2、高新技术项目;3、与地方产业之间关联度高的项目;4、劳动密集型的项目;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入区项目,由新区管委会审批。审批企业后要及时向新区管委会提供厂区平面图和效果图。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七条 工业新区土地由新区管委会按照总体规划,本着分片开发、分区建设、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做到“五通一平”(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畅通和土地平整)。 第八条 新区管委会应加强用地管理,对地块上的建设内容、位置、面积和边界范围等应严格按新区总体规划实施。 第九条 新区管委会对入区企业进行合理的分区布局,尽可能将同类企业或具有产前、产后相关联的企业布置在同一区域内,以形成企业群,便于资源、信息共享。 第十条 土地价格和付款方式。土地价格: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按照县政府发布的土地价格标准执行。付款方式:分两次付清,即在签定《投资协议书》时付80%的土地款;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再付20%的土地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确定土地价格,结算土地款。 第十一条 投资密度。对入区项目出让的土地,投资密度按每亩40万元以上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在规定期限内,固定资产投资没有足额到位的、投资密度达不到以上要求的,超占部分的土地价格近县政府当年发布的综合成本价执行,土地价差一次性补齐。 第十三条 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越征地界线占用土地。如改变土地用途,须重新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四章 建筑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建筑工程建设,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报工业新区管委会和县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厂区内的建筑物应符合县工业新区的规划要求。工业用地建筑退让主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10米,退让次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8米,退让支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5米。 第十六条 道路两侧实行红线控制,其中: 1、滁天路红线19.2米。企业在距滁天路路沿石19.2米处才能拉围墙,企业围墙外8.2米为企业代征绿化带。2、主干道红线9.5米。依次是1.5米绿化带,3.6米人行道,1米下水道,3.5米企业代征的绿化带。3、支干道红线6米。依次是1.5米绿化带,1米下水道,3.5米企业代征的门前绿化带。企业代征的绿化带,由工业新区管委会统一规划设计,企业实施绿化。 第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实行严格控制,其中: 1、沿道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加上建筑物后退距离之和的1.5倍。2、厂区内建筑物高度一般不得超过6层(24米),特殊行业需报经工业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八条 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新区统一规划,不得随意设置。 第十九条 入区项目必须抓紧施工,原则上《投资协议书》签订后,附属工程1个月内开工,主体工程2个月内开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竣工。规定期限自《投资协议书》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算,至验收之日止。其中:投资额500至1000万元的,建设期为12个月;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建设期为18个月;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建设期为24个月;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期“一事一议”。 第二十条 对不能按以上规定期限开工和竣工的项目将作以下处罚: 1、对无正当理由不如期开工建设的,工业新区管委会将收回土地,重新安排他人使用,土地款按70%比例退还给原投资者,其余30%作违约金处理。2、项目虽然如期开工建设,但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期竣工的,将取消入区企业享受的优惠土地价格,所征用的土地将按照县政府当年发布的综合成本价执行,补齐土地差价款。超过规定建设期1年以上造成土地闲置的,每亩每年收取2000元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中必须坚持安全、文明作业,一切安全责任由项目单位负责。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供水管道,不得在公路或新区道路上堆放砂石、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否则,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 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度,为项目提供必要服务,各施工项目单位必须按月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次月3日前,报送内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意见和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工业新区管委会申请验收,出具相关资料。工业新区管委会接到申请报告立即报请县项目验收组组织验收后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 根据项目验收报告,按实际投资额,确定土地价格,结算土地款。
第六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自觉接受新区管委会的监督管理,每月向新区管委会报送生产、效益等相关报表。 本实施细则自二00四年四月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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