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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申报(登记)须知
 
[ 发布时间:2006-10-16 1:38:30  访问人数:]
 

  一、申报(登记)条件:
   凡申请成果登记的项目,必须是经过省科技厅、省经委、省直有关部门或市科技局、市经委组织鉴定、验收的项目(获得专利的项目可不需经过鉴定、验收)。
   二、申报(登记)材料:
   1、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
   2、《鉴定证书》(获得专利的项目提供专利证书)。
   3、鉴定技术资料(见鉴定证书目录上主要技术文件、获得专利的项目报申报专利的有关材料)。
   申报市级成果登记,需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申报省级成果登记需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三、申报(登记)时间:
   全年都可办理。
   四、申报《登记》程序:
   1、科技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2、审查除形式审查外,还必须进行内容审查,对审查发现出的问题及时转送成果申报单位修改补充,对符合成果登记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确定后报市科技管理科。
   3、省级科技成果登记,在市级科技成果申报的基础上择优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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