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14日 科策字[2000]065号)
各市、县(市)科委、民政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其业务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条例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科技部和民政部联合制定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全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且负责兴办人之一为全省性社团、单位或其他组织,或需要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县级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即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密切配合,做好我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