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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民营科技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06-10-16 1:36:53  访问人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规范民营科技园区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科技园区是指经科技部、省科技厅批准建立的国家级、省级民营科技园区、示范区(以下简称“民营园区”)。
  第三条 民营园区作为民营科技企业的聚集地,主要任务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各类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第四条 民营园区应当成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员的培育基地。
  第五条 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对民营园区实行扶持政策,推动民营科技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六条 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积极参与民营园区建设。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民营园区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归口管理,负责省级民营园区的审批与监督。各市、县(区、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本地区民营园区发展,负责组织申报、工作指导与具体管理。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民营园区建设与发展应纳入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二)民营园区建设发展思路清晰,阶段目标明确,基础设施较好,科技资源较集中;
  (三)已入民营园区或拟入民营园区的民营科技企业在10家以上,且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四)社区服务体系已初步形成;
  (五)民营园区所在市、县(区、市)科技经费每年有一定比例用于民营园区建设。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请求批准建立民营园区的函(报告);
  (二)拟建和在建民营园区基本概况与规划纲要;
  (三)所在地政府为民营园区发展提供的保障措施;
  (四)已入民营园区和拟入民营园区民营科技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省级民营园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国家级民营园区申报办法按科技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省科技厅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6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与论证,符合条件者作出同意建立“省级民营科技园区”的批复。不同意建立的,说明理由。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民营园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人由市或县(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对民营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研究解决建设与发展中问题,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领导机构办公室(民营园区管理办公室)可设在市、县(区、市)科技行政部门,其成员由相关部门联合组成,也可单独设立。
  第十二条 民营园区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集中管理模式。民营园区管理办公室与创业服务中心可一个机构、二个牌子,负责民营园区环境条件建设和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当地政府对民营园区内的民营科技企业实行依法保护政策,保障他们依法经营、生产和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其正常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市、县(区、市)科技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做好民营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项目申报、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出国出境申请、技术交易服务等项工作。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民营园区建立统计年报制度,每年报告一次发展情况。
  第十六条 民营园区实行动态评估制度,每两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意见,对绩效显著的民营园区及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善、发展缓慢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无效者,取消其民营园区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批准的民营园区,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民营园区所在地应当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有利于民营园区健康发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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