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洪涝灾害损失及农业生产救灾方案
来安县科技局
一、洪涝灾害损失
受18号强台风“凤凰”影响,7月29日至8月2日,我县连降暴雨,累计降雨已达334.8毫米,仅8月1日至2日降雨182.9毫米,降雨强度之大,来势之猛为历史少见。加之客水压境,全县主要骨干河流水位猛涨,造成在田农作物积水受淹,尤其以南部圩区和中部低洼田涝灾严重,其中三城、汊河、汪波荡农场、水口、大英等地更为严重,据初步统计,全县水稻等农作物受灾面积30万亩左右,成灾22万亩,已经绝收12万亩,目前有未退水农田面积20万亩。渔业受灾面积4.5万亩,其中,损坏网箱104只,冲毁池塘埂15000米,损坏渔船30艘,造成渔业减产210吨,直接经济损失4600万元。畜牧业损失:损坏猪舍和大棚8775平方米,家禽6.2万只,死亡或冲走猪473头,羊2021只,直接经济损失约250万元。灾情还将有进一步扩大趋势,这将给灾区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严重困难。
二、农业生产救灾方案
1、突击排除内涝,改善农作物生长环境
这次强降雨形成的明涝暗渍,导致农作物生长发育受阻,特别是水稻生产。目前早栽水稻普遍进入抽穗灌浆期,麦茬稻普遍孕穗,对涝灾极为敏感,耐受性能极低。目前受涝水稻大部分田块幼穗被浸泡在水中,严重田块整个植株被淹没,如不及时抢排积水,会出现烂穗、畸形穗等现象,造成较大幅度减产,严重的甚至绝收。排涝降渍是打胜农作物抗灾救灾之仗的关键,其它各项补救措施必须在排水降渍后才能进行。水稻涝害的受害程度,与受涝时的生育期、淹水时间长短、水层深浅、水温高低以及水质浊度关系密切,尽早排水就能减轻损失程度。因此,稻田要强调突击排水,要投入全部排涝机械,开足马力抢排内水。地势高的田块先排;淹没时间长的田先排;处于孕穗期的先排。如遇高温天气,受淹时间长的稻田不能一次性排干田水,以浅水层为主,防止稻株失水枯萎;如遇阴天,可以排干田水,增加土壤通气性,加速恢复生长。与此同时,在退水时要做好打捞漂浮物,洗苗扶理工作;旱地作物要突出清理农田外沟排涝水系,疏通加深内三沟,水系不健全的,要突出增挖墒沟,多开出水口,加挖腰墒,确保墒沟无积水。
2、抓住农时季节,突击抗灾抢种
目前“立秋”将近,虽农时已十分紧迫,但距秋种还有一段时间,要抢抓农时季节,突击补种、改种,尽可能弥补涝灾损失。根据农作物生长特性和以往抗灾补种经验,初步拟定:在8月10日前退水的高膀爽土田块,可以因地制宜补种绿豆、鲜食玉米、秋毛豆、胡萝卜等作物。要注意选择早熟品种,充分利用当前较好的温光资源,保证安全成熟。8月20日前退水的田块,以改种速生蔬菜为主。充分发挥我县靠近南京,市场广阔,销售便利的有利条件,种植一些短平快的作物品种,如秋豇豆、白菜、包菜、萝卜、大蒜、芹菜、莴笋、黄瓜、芫荽、菠菜、洋葱等速生类蔬菜,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8月20日以后退水的田块,要及时翻耕整地,做好油菜育苗和秋种茬口准备。
3、加强在地农作物的田间管理,努力实现以丰补歉
①突击补施肥料。水伤肥补是多年积累的抗灾成功经验。要根据田间长相补施肥料,对受涝严重的水稻、玉米、大豆、蔬菜等农作物,天气转晴后,要迅速采取叶面喷施与根部追施相结合的办法,促进在田作物恢复生长。孕穗期稻田可在排水轻露田后结合灌浅水,追施肥料,采用尿素加钾肥,每亩2-3公斤。迟播玉米和大豆也要看苗追肥,每亩追施尿素5-10公斤。叶面喷施可用黄金甲或美洲星或磷酸二氢钾加1%的尿素,结合防治病虫,实行药肥混喷,隔7-10天喷一次,连喷2-3次。
②突击防治病虫害。当前正是水稻多种病虫害混发期,特别在洪涝灾害后,水稻抗病虫能力下降,容易遭受纹枯病、稻瘟病、稻曲病、稻纵卷叶螟等病虫害的危害,造成严重减产。因此近期内要突出开展防治工作,采取药剂混配,做到一次用药防治多种病虫,药剂选用:病害选用纹霉清、真灵、爱苗、纹曲克星、满穗、井·烯·三环唑等。防治虫害选用阿维菌素、毒死蜱、丙溴磷等。旱地作物毛豆豆螟、辣椒炭疽病、番茄晚疫病、韭菜疫病、大白菜软腐病等病虫也有重发趋势,各地要大力宣传,加强防治。
③及时搞好中耕松土。洪涝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土壤板结,还易造成杂草滋生,从而影响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在灾后雨止田干后,要及时搞好玉米、大豆、蔬菜等旱地作物的中耕除草松土,破除板结,增温调气促根。同时对玉米倒伏的要及时进行扶理。此外,对设施蔬菜在天气转晴后,要搞好遮阳网覆盖,防止失水萎蔫枯死。
4、发展畜牧水产业,提高养殖收入
要防止水灾以后有大疫,要做好畜禽防疫和畜禽圈舍周边环境的消毒工作,对死亡畜禽要做好无害化处理,做到四不准,即:不准出售、不准宰杀、不准转运、不准食用。同时要加强畜禽的饲养管理,提高机体抗病性和出栏率。要加强水毁畜禽圈舍的修复工作,及时补栏,重点增加水禽饲养量。渔业上要抢修水毁工程设施,配备防逃设备,要搞好各鱼类品种调剂,抓好大规格鱼苗投放,并注意鱼病防治,防止发生爆发性鱼病。要加大渔业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哄抬鱼蟹等水产品的不法行为,维护水产养殖户的合法权益。
2008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