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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知识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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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11-23 16:33:46 访问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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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他人专利 假冒他人专利的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以列举的方式作了规定。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据此,可以把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要件归纳为: 一是必须有假冒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某种方式表明其产品为他人已获得保护的专利产品,或者其方法为他人已获得保护的方法,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结果; 二是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真实存在的专利; 三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当是一种故意的行为。 二、冒充他人专利 其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以列举方式作了规定。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法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之间的关系 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冒充专利行为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专利实施细则》第85条穷尽地规定了五种冒充专利行为。因此,冒充专利行为只能是上述五种之一或其组合。 对照四种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五种冒充专利行为,除第二种行为外的四种冒充行为,在行为方式上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相同,都是一种虚假行为,但该条规定少了“未经许可”和“他人”的限定条件。 两者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冒充专利行为”冒充的是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专利,是“无中生有”;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假冒的是他人已经取得的,真实存在的专利,是“以假乱真”。 四、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指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的范围是指“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第11条)。 专利侵权行为直接侵犯的是《专利法》第11条所规定的专利权人的实施专利的独占权,即其侵犯的客体是专利权,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直接侵犯的是《专利法》第15条所规定的专利权人的标记权,即侵犯的客体是标记权。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分割了专利权人的商誉,蒙骗公众,损害公众利益,侵犯国家专利管理制度,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具有社会危险性。 五、专利侵权行为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冒充他人专利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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